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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划定剑门蜀道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依法划定剑门蜀道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7〕194号 2007年8月14日)


剑阁县、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剑门蜀道遗址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设定剑门蜀道遗址保护区”的要求,按照辖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划定剑门蜀道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县(区)分管领导任组长,文化、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认真规划,积极做好剑门蜀道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二、各地在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建设规划,以蜀道为轴心,坚持有利于“遗址”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开发利用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遗址”及周边环境保存好的、有开发价值的和已经开发利用的地段,宜划宽;仅保存蜀道遗迹,周边环境较差的,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个别完全遭到破坏的,且无恢复可能的地段采取以点连线的办法,只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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