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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上一个月的代收代缴税款,并报送上一个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所在地,是指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住址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
│载 │      大型客车      │   每 辆   │     480      │
│客 ├────────────────┼────────┼────────────┤
│汽 │      中型客车      │   每 辆   │     420      │
│车 ├────────────────┼────────┼────────────┤
│  │      小型客车      │   每 辆   │     360      │
│  ├────────────────┼────────┼────────────┤
│  │      微型客车      │   每 辆   │     120      │
├──┴────────────────┼────────┼────────────┤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48      │
├───────────────────┼────────┼────────────┤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
│        摩托车        │   每辆   │      36      │
├──┬────────────────┼────────┼────────────┤
│ 船 │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        │      3      │
│ 舶 ├────────────────┤ 按净吨位每吨 ├────────────┤
│  │   净吨位201吨-2000吨    │        │      4      │
│  ├────────────────┤        ├────────────┤
│  │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        │      5      │
│  ├────────────────┤        ├────────────┤
│  │  净吨位10001吨(含)以上   │        │      6      │
├──┴────────────────┼────────┼────────────┤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 按净吨位每吨 │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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