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
第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一字型脚手架两端;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第十三条 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钢管、扣件有裂缝、变形的;
4、钢管壁厚、外径、端面等偏差超标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 初次搭设的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向当地安监机构申请脚手架初次搭设核验见证,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后,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应进行检查验收:
1、达到设计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