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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建发〔2007〕123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局制定了《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局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

  附件: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
  第三条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有必要的验算,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六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七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采用型钢制作的悬挑梁,不得采用钢管。型钢的规格、型号、固定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应采纳工程设计单位对防范生产安全所提出的指导意见。与建筑结构连接宜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
  第八条 悬挑架架体应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并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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