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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3、全面建立索证验货与台账制度。从2007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建立商品供货单位资质档案;启用全市统一的、分类进货台账,如实、全面记录进货食品的相关信息。

  5、全面落实备案制度。对尚不符合《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要求的,但达到基本食品卫生要求的小型集体食堂和村食杂店实行备案登记表制度。

  4、积极推进示范街区建设。2007年11月25日前,各分局要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工商、经委和城管等部门,有重点地培育和建立2-3条市容市貌较好、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较多、全部达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示范街区。

  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分局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做好培训、告知、承诺、自查、台账等工作;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市卖场、食品商店和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严惩违法者

  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报刊、网络、有线电视、宣传单片和横幅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工地、企业,大力宣传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意义、目标要求和工作要求。发挥舆论监督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法制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支持监管工作、关注企业诚信的良好氛围。对经整改仍达不到专项整治要求的、或不愿意整改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触犯刑法的,要依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1、关于台账的使用。对于已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或采取电子台账,且记录内容符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的,可以继续延用原有纸质或电子台账。尚未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或记录内容不符合本次专项整治要求的,一律使用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台账,台账记录从2007年10月1日起补填。监制台账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向印制单位购买。台账记录要保留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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