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2007〕693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深入开展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推进市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实施,现就集中行动阶段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10月25日前,完成告知承诺
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做到“四个全面”,即组织全面培训、开展全面告知、落实全面自查、实施全面承诺。
10月26日-11月25日,开展检查整改
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全面开展检查和指导,提出整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完成工作目标。
11月26日-12月10日,进行阶段小结
汇总情况,总结经验,组织检查验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都要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统一领导、制定阶段目标、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分局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成立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上报市局。
工作要求
1、全面落实告知与承诺。2007年10月20日前,各分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全面告知本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求和重点,发放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要求其开展自查,张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通告”,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要组织连锁超市卖场(包括连锁便利店)总部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向超市卖场总部发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超市卖场)》,要求总部组织开展对门店的自查,督促门店建立食品进货验收台账,达到专项整治的要求,向社会和政府监管作出食品安全的承诺书。
2、全面开展培训与自查。2007年10月25日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组织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按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告知书》和自查表的要求,开展自查,凡是达不到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的,提出具体整改计划,并在12月10日前达到要求;向分局提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