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元月底前,各省辖市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本市(校)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审核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国家和省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下达到各市和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8月底之前,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1月底前逐级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全省使用国家统一建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