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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教〔2007〕115号)


省直有关厅(局、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省辖市财政局、教育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县(市、区)属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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