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委管社团按程序产生或变更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后,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和人事培训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委管社团正、副会长、法定代表人以及正、副秘书长等职务。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委管社团兼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 委管社团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三条 委管社团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会务公开。
鼓励具备条件的委管社团参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设立监事或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委管社团的下列事项,必须经社团常务理事会以上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举办重大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
(三)重大财务支出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提交省经贸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管社团必须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社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责任,制定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严格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