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2、章程草案;

  3、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4、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活动资金证明;

  6、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3、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4、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会员名单;

  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委管社团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 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