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章程草案;
3、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4、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活动资金证明;
6、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3、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
4、社团执行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会员名单;
7、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委管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委管社团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决议;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委管社团申请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
(三)修改章程的,提供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供办公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变更活动资金的,提供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七)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第十四条 委管社团年检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