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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经贸委综合处(行业协会办公室)负责社团的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委管社团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受理委管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三)协助做好委管社团刊物的出版、变更审查以及刊物年检的初审;

  (四)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经贸委其他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指导委管社团的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口的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提出意见;

  (二)负责监督、指导对口的委管社团承担省经贸委委托的工作;

  (三)其他需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省经贸委人事培训处指导委管社团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条 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省工业商贸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社团的业务范围属省经贸委的职能范围之内,且不与现有的省级工商领域协会相同或相似;

  (三) 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3名(含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委管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筹备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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