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7〕874号)
各委管社团:
为充分发挥社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规范委管社团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经贸委委管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管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委管社团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管社团是指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省经贸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工商领域社会团体。
根据《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管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委管社团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委管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委管社团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委管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四条 委管社团应当自觉接受省经贸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进行活动,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 省经贸委对委管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委内相关处室按职能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