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标准调整后补差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贸发局、市城市交通局、市房产局、市信访局:
《关于解决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冬炭) 费及离休人员医疗经费标准调整后补差的请示》已经2005年市委第6次常委会暨市委、市政府第6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改制企业离休人员医疗经费补差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5年离休人员医疗经费调标后,由企业按调标后的标准,从改制剥离的离休人员医疗经费(实物资产)中支付。对于已全部使用完离休人员医疗经费的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由于部分改制后企业负担的离休人员较多,承担的费用较大。因此、采取对负担5人以上离休人员的企业,对调标差额(即9000元)部分的50%给予补差,即补差4500元/ 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