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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四)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自治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监督学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厅
  保障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须的经费,以及全区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十六、自治区监察厅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自治区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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