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工作。
(四)参与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煤炭、机械、冶金、有色、化学工业、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自治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自治区煤炭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煤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依法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许可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经济调控和项目审批等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二)利用经济调控等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