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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负责自治区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监督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组织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民爆器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自治区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依法制定有关公共卫生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标准及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四)及时掌握分析公共卫生和职业卫生有关情况和数据,做好预防安全事故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自治区文化厅
  负责自治区文化行业管理,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博物馆、文化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以文化管理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工作。
  (四)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十六、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及信息安全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二)负责自治区广播电视信息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对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广播电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对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和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自治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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