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自治区成品油流通的监管工作。对涉及安全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和监管,组织新建经营企业的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企业关闭取缔和查处。
(四)按规定权限,核定评估加工贸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监测对安全生产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自治区学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按规定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对学校教学和生活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确保学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自治区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安全检验审核。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参与渔港、渔船、农牧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农用机械及农用运输车等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自治区水利行业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自治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库、江河、湖泊、水电站大坝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实施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水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盟市水利系统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