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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失效]

  (五)按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自治区交通厅
  负责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营运驾驶员资格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指定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规章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参与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自治区建设厅
  负责由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环卫、城市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督促市政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三)按规定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四)指导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规划、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建筑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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