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审查“三同时”安全专篇。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五)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及分析工作,按时向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报送统计数据和分析。
(六)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自治区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包括焰火晚会爆竹燃放、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四)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