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
在贯彻执行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6〕71号)的同时,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尽快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用能产品耗能限额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产品超限额耗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
(九)加大节能降耗的投入力度
要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降耗投入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节能示范工程、重点节能监督体系建设、重点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和节能表彰奖励。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增强政府对节能降耗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降耗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节能降耗项目的信贷支持。使节能降耗的投入力度与艰巨的节能任务相适应。
(十)强化节能监督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大节能执法力度,强化节能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在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包头、通辽、乌海三个节能监察中心的建设,在2007年完成主要建设任务并开展工作。推进其他盟市组建节能监察队伍,全面加快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根据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依法开展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职能,增强节能执法力度,提高监管能力。自治区要加大对85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力度;各盟市要加强对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促大关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对电力、钢铁、化工、铁合金、焦化、电石、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行业,环保、土地、信贷、安全等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把好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准入关。同时要把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作为所有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新上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不突破国家分配给我区的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