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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内政办发〔2007〕101号 2007年10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7年4月27日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4月28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减排工作整体状况及具体目标
  2006年,我区全社会总能源消耗11356.5万吨标准煤,其中工业能源消耗8858万吨标准煤,占全区总能耗的78%;全区万元GDP能耗2.37吨标准煤,同比下降4.44%;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5.35吨,同比下降5.64%;万元GDP电耗1838.9千瓦时,同比上升7.28%;各项指标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全区85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45%,占工业的58%;全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680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约占全区的59%,占工业耗能的75%;电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六大行业能源消费占全区的69%,占工业耗能的88%。
  2006年,我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5.7万吨,较2005年增加10.1万吨,增长6.9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9.8万吨,较2005年增加0.1万吨,增长0.3%。为完成国家与自治区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到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140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27.7万吨。2007年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目标是: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8%以上,控制在143.2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3%以上,控制在28.9万吨。
  总体看,我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
  二、节能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加快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达不到国家准入标准的小电厂(小发电机组)、小钢铁、小水泥、小炼焦、小有色等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淘汰。到2010年,全区将关停88台小火电机组,容量237.8万千瓦;淘汰改造小钢铁企业78户,产能459万吨;淘汰产能20万吨以下小水泥生产能力500万吨;淘汰节能、环保不达标且不能通过国家准入公告标准的小电石120万吨、铁合金60万吨;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总计420万吨。淘汰单系列小于5万吨的铅锌冶炼。要按国家有关要求,制定分盟市、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盟市执行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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