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招商局)关于做好2006年乌鲁木齐市煤炭供需协调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招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供需协调会议精神,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煤炭供需协调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乌鲁木齐市2006年工业企业煤炭供需协调工作,全面推进煤炭供需合同化,保证煤炭供应稳定有序,促进煤矿均衡安全生产,实现经济运行平稳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开发区于5月22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年用煤量在5万吨以上工业企业(指电力企业及具有具备销炉设备的工业企业)名单和年用煤量报送市经委运行处。
二、各区、县、开发区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内年用煤量在5万吨以上企业的合同签订情况,要求各企业在5月25日之前完成全年用煤量的50%以上合同的签订任务,并将所签合同的复印件报送市经委运行处。
三、各用煤企业要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气清洁的有关规定,对规定使用洁净煤的企业必须与洁净煤生产企业(指神华新疆矿业有限公司及新疆高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需合同,其余企业可在市煤炭局公布的煤矿企业中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