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对生猪调出大旗县(农牧场)奖励扶持政策
国家对生猪调出大旗县(农牧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自治区投入500万元对生猪调出较大的旗县(农牧场)进行奖励。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为生猪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对生猪口蹄疫、猪瘟等一类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100%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待中央明确补助比例后,我区确定补助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疫苗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免疫、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管等工作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及时给养殖户(场)补助。严格执行病死畜禽“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即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强化突发疫情应急准备,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继续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基层防疫体系建设。
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免疫工作责任制,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搞好市场流通,保障供给稳定
各地区在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要增加牛羊肉、禽肉和禽蛋生产,做好“菜篮子”产品的货源组织和调运,加强产销衔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要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渠道投入建设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专卖店。支持龙头企业在消费地区建立绿色食品专卖店、专区、专柜。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并开通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跨地区销售运输的“绿色通道”。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猪肉储备制度,完善储备的调节功能,保证重要节假日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四、加快落实信贷支持政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政策性银行重点支持生猪储备贷款;各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重点支持规模养殖企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做好支持社区生猪生产工作。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简化贷款手续,提升服务水平。
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补助,保障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