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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电[2007]3号 2007年8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 [2007]1号)和2007年7月3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国家补贴政策,积极扶持生猪生产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的有关政策。
  (一)全面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国家核定我区2006年12月末存栏能繁母猪数量为 76.6万头。按照国家要求,每头能繁母猪补助50元,其中国家财政补贴30元,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共同补贴20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落实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并按国家要求的期限将补助资金尽快直接发放到养殖户。
  (二)尽快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要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并于2007年8月底前报国家财政部审批。中央、地方和养猪户承担保费比例为5:4:1,即我区2007年能繁母猪保费比例确定为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盟市财政承担10%、旗县财政承担10%、养猪户承担10%。代办保险业务的公司要抓紧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帮助养殖户规避疫病等风险,并为建立母猪补贴与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创造条件。
  (三)积极扶持生猪品种改良和规模化生产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要尽快向国家申报良种猪原种场、扩繁场建设项目和规模化养猪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自治区预算年度内基本建设资金投入500万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扶持发展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各盟市要在2007年8月23日前,将需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计划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对各盟市项目安排计划审定后,于8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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