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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在划拨国有土地上 ( 含批租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征收 , 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城市规划区按每平方米 5元 ,其它盟市所在地市区 ( 包括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 ) 每平方米 2.5 元 , 旗县所在地每平方米 1 元。
  以上按土地面积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一次性收费。
  第七条 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费单位,每年分两次缴纳,上半年修建维护管理费于7月份缴纳, 下半年修建维护管理费于次年 1 月份缴纳 ; 其他个体工商户 , 每年于 12 月份一次性缴纳。
  第八条 征用、批租和划拨土地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非农牧业生产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 在办理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时, 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缴费。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年度节余可以结转使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下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拖延缴纳或拒不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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