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工商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用、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金融保险机构 ,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对象为:
(一)行政机关、部队、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幼儿园、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福利性企业。
(二)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
(三)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特困企业或纳费人因不可抗力 , 缴费确有困难的 , 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 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 三年内免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实行超额累进制计征。即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10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 计征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 含 1 亿元 ) 的按 1‰ 计征 ,1亿元至 10 亿元 ( 含 10 亿元 )的按 0.5‰ 计征 ,10 亿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一收取。
银行 ( 含信用社 ) 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5‰ , 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 , 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 计征。
前款所列收入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经营规模小 , 不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 , 每户每年缴纳 50 元。
(三)从事水产养殖的 , 按年销售收入的0.5% 计征。
(四)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缴纳 : 征用土地 ( 含批租 ) 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征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城市规划区按每平方米 5 元 ,其它盟市所在地市区 ( 包括满洲里市和二连浩特市 ) 按每平方米 3 元 , 旗县所在地按每平方米 2元 ,其它地区按每平方米 1 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