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3〕3号)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境内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工程是指国家在河道上兴建的水库、堤防、险工、护岸、水闸、分洪、滞洪、蓄洪等防洪体系中的各项工程。
由河道工程组成防洪体系所保护的地区为防洪保护区。
自治区境内黄河、辽河、嫩江、额尔古纳河干流沿岸的防洪保护区 , 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并报流域机构备案;大江大河重要一级支流沿岸的防洪保护区 , 由所在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 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核准 ,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其它河流 ( 含内陆河 )的防洪保护区 , 由所在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经旗县人民政府核准 ,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单位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 ;盟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 ; 其余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水政监察机构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四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具体征收对象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