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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7]91号 2007年8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4]270号,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要求,于2007年基本完成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家和自治区为了实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防洪安全,有利于水资源的科学配置,有利于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的改善,有利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既是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社保等多个部门,需要解决经费、编制、水价调整、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改革信心,强化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以《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为政策支撑,全力攻坚,乘势而上,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为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盟市要成立由政府牵头,水利、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社保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改革合力。同时,要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按期完成改革工作任务。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进度安排
  (一)总体目标
  2007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初步达到《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
  (二)进度安排
  2007年9月底前,自治区水利厅要完成厅直属三个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2008年落实公益性部分的人员编制和两项费用,完成内部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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