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择确定试点城市
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城市和统筹区(包括已经先行启动运行的城市),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
被列为国家试点的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区地方试点城市和统筹区的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政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药品监督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和管理规范,做好制度的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落实补助等项资金;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服务人群和业务量,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增加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卫生部门负责加快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发挥中蒙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特困居民的参保补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探索社区药品统一配送网络建设;残联负责做好城镇残疾居民的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和残废级别鉴定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试点目标和任务、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域内的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在充分调研、周密测算、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实施前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民意。要加大对相关人员,特别是经办人员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已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和机制。其他统筹地区也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做好城镇居民年龄、结构、医疗保障现状、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数据的收集、测算、统计、分析工作,为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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