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三、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
(一)基金管理方面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和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各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经办机构管理方面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加大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专业培训、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投入,自治区、盟市、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试点工作安排工作经费,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
试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三)医疗服务管理方面
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服务的范围,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充分利用社区医疗和中医药服务。加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方便、规范的服务。科学设置参保、缴费、就医、支付等工作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直接结算,方便群众,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作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