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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缴费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个人和家庭缴费以及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
  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再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5元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对列入自治区试点的参保居民,自治区财政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3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自治区财政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盟市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旗县财政按人均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另行制定。(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制度。
  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左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以内。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左右;少年儿童患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统筹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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