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87号 2007年8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
2007年在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同步启动自治区试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乌海市为国家试点城市;自治区确定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整体启动,其他盟市选择1至2个旗县统筹区作为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
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有条件的盟市可实行盟市级统筹,暂不能实行盟市级统筹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筹资水平
成年城镇居民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最低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缴费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不低于7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以及随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增加的正常调整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