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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7〕90号 2007年8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重大政治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认清当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全面分析存在差距及其原因,进一步提高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我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二、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质量监管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运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全程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地区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情况有明显改观,全面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
  三、扎实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召开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精心组织好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领域食品、餐饮消费、药品、猪肉、进出口产品和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等8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要求和措施,确保在2007年年底前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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