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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冷库体积不得小于60立方米。专营生物制品的,在乌鲁木齐、昌吉市开办的,其冷库的体积不得小于100立方米、在其他地、州、市开办的,其冷库的体积不得小于80立方米,在县市开办的,其冷库的体积不得小于60立方米。

  冷库应具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备用发电机,并配备冷藏车辆或车载冷藏设备。

  第九条 在乌鲁木齐、昌吉市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其仓库应具有可以实现药品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符合现代物流要求的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装置和设备。

  (一)计算机硬件设施设备等信息处理设备。主要包括:中央数据处理服务器、计算机等,并构成企业内的局域网。质量管理、业务、财务、销售、储运部门均应配备计算机。

  (二)仓储设备、设施。主要包括:履带式、滚轮式输送机械、电动叉车、液压式手动搬运车、平板推车、手动堆垛机(电动堆垛机)等货物传送机械,配货用设备、计量、包装和打包机械等流通加工设备以及其他的自动化、机械化设备,出入库用平台等。药品储存专用货架和便于机械设备作业的托盘等保管设备,并进行条码化。

  (三)无线、有线扫描设备、电子标签、条码打印机以及配套的附属电子设备。

  (四)24小时自动监测、报警、记录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能够自动调控温度。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能够满足经营质量、仓储管理要求的仓储管理软件系统。

  (一)仓储管理软件系统应具有管理单独订单处理、库存控制、基本信息管理、物流管理、信息报表、收货管理、拣选管理、盘点管理、移库管理、打印管理和后台服务系统等功能模块。

  (二)仓储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以及设施设备、物料等进行符合GSP要求的电子记录和管理。

  2、通过后台服务程序实现不同类型客户订单的合并和订单分配,并对基于电子标签、无线射频扫描设备(RF)、纸箱标签方式的上架、拣选、补货、盘点、移库等操作进行统一调度和下达指令,并实时接收来自电子标签、无线射频扫描设备(RF)和终端计算机的反馈数据。

  3、库存管理、货架管理、补货管理、接受订货和订货处理、生成出货指示书、配送计划、配货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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