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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认证中心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八条 地、州、市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依照《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结束后5日内,检查组应按照《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地、州、市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认证证书》)的审核、审查(复查)、公示及审批等依照《认证管理办法》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执行。地、州、市局在完成药品零售企业GSP现场检查后,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进行公示,并签署审查意见后,30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及认证材料报送受理中心。

  第十条 《GSP认证证书》公布、发放、换证等依照《认证管理办法》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变更与补证

  第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经核准变更后,《GSP认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内容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备注。

  第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遗失《GSP认证证书》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批发企业在自治区级报刊、药品零售企业在地区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GSP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附件1);

  (二)在自治区或地区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的整版报刊。

  第十四条 地、州、市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自收到初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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