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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8月6日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GSP认证证书》补发申请表

  2.GS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

  3.GSP认证跟踪检查复查报告

  二○○七年九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负责全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现场检查、公示、审批、发证、公布;负责组织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州、市局)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进行现场检查;负责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审批、发证、公布;负责组织对取得《GSP认证证书》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地、州、市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初审;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在自治区局的组织下进行现场检查和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企业的公示;负责辖区内取得《GSP认证证书》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认证管理办法》十七条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除按《认证管理办法》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GSP认证的电子文本;

  二、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下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审查、受理,按照《认证管理办法》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七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材料转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收到认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认证管理办法》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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