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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通知
(苏建城〔2007〕37号)


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有关市交通局,各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与伤残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建城〔2005〕231号)精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费乘坐服务的对象与范围。各地公安系统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享受免费乘坐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服务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系统(简称BRT)的待遇。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并定期公布对“持证人员”提供免费乘坐的有关市内公共交通的具体线路、经营服务单位与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一“免费乘坐”有关要求。“持证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BRT时,应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接受司、乘与管理人员查验。

  从事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BRT的单位要按照与普通乘客同等标准为免费乘坐人员办理乘车意外伤害保险,并尽可能提供有关优先或照顾性的服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经济补贴政策。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BRT等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因向“持证人员”提供免费乘坐服务而形成的经营服务成本属于政策性亏损范畴,各级政府应给予补贴。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测算“持证人员”免费乘坐所形成的经营服务成本情况,并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给予足额补贴,不得拖欠或挪用。

  四、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实施效果。各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掌握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增强服务意识。从事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BRT的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持证人员”免费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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