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积极配合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弄虚作假。
10.年内没有发生因价格、计量、质量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因管理不善,受到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公开批评而不改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附件三:
大连市价格、计量信得过个体工商户评选标准
1.有合法的经营手续及固定营业场所和摊位,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
2.熟悉有关价格、计量法律法规,自律意识强,能模范守法,依法经营。
3.认真执行《
价格法》、《
计量法》、《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国家有关价格、计量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计量行为。
4.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
5.严格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无牟取暴利的行为。
6.在经营活动中能做到开诚布公、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信守承诺,不发生价格欺诈行为和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
7.按规定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使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标价率达到100%,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规范,无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8.依法准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定期检定计量器具;认真贯彻实施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不使用非法的及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利用计量器具克扣消费者,无短秤少量的行为。
9.遵守职业道德,经营中诚实守信,不销售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出售的商品做到计量准确、货真价实,提供的服务做到按质论价、质价相符;无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混淆服务等级等手段变相涨价多收费的行为,让消费者舒心、称心、放心。
10.经常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因发生价格、计量、质量等违法行为被消费者投诉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具有较高的消费者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