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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省局补充意见中“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0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财税[1994]0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四点中所称“带料加工”是指消费者以及不能提供“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金、银材料委托金银首饰加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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