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业务单位和个人,调查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九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6日 国税发[1994]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财税字[94]09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
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二、零售业务的范围
《通知》第
三条所称“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另有规定者除外)。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