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
确定行政村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规划方案,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
确定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措施。规划要保证各项建设在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切实可行,因此,要明确实施的措施和手段。
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行政村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布局。
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十四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应该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行政村总体规划文本格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基本图纸应包括:
1、行政村现状综合分析图(1:10000-1:50000);
2、行政村总体布局规划图(1:10000-1:50000)。
3、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1:500-1:2000)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
第三章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 村庄建设规划是对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提升村庄产业的具体项目。
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包括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功能组织;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内需要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
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居住水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确定村庄宅基地标准;确定村庄民居的主体风格,规划要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建筑文化、地域环境特点相吻合的民居建筑方案供农民选择。方案要求经济适用,并宜于组合成大小不同户型。
村庄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