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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形式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协议供货相关程序办理。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办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的批复,按照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计划审核后的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组织采购。
  (三)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项目,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后实行分散采购。
  五、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 (市)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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