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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8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实现了行政工作中印章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但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办公新技术的普及应用,对印章的颁发、制作、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包括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电子印章和用于套印文件的印模及印样,下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的颁发
  (一)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国务院颁发。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
  二、印章的制作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作。其规格样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作。其规格样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印章的制作由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严格履行相关刻制手续。其规格样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三、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和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印章必须坚持专人专管,使用后放入保险柜中安全保管。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印章更新、废止,必须持原印章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相关新旧印章废止和启用手续。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更新、废止,必须持原印章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新旧印章废止和启用手续。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原印章时,必须将原印章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印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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