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解决所属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并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挥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查处拖欠工资的案件。
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执行清欠政策、落实清欠要求、完成清欠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认真、不正确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欠政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历史拖欠和预防产生新的拖欠,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三)加强统计管理和工作调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的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专职统计人员,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统计核查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调度和督导工作,定期了解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及时检查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进度。
(十四)稳妥开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