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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其他行之有效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必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金融机构等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十)强化工资支付劳动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工资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联合督查工作。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生工资拖欠且未履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以及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招投标、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十一)完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联席会议由省劳动保障厅、国资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公安厅、监察厅、司法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 制,层层分解目标责任。要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解决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摸清拖欠工资的底数,制定清欠工作计划,抓好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帮助、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清欠计划,搞好清欠工作。要将清欠工作与企业收入分配和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奖惩挂钩,凡没有完成清欠任务的企业,其新增效益工资必须首先用于清欠,不得增加职工工资,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出国访问,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按照拖欠工资比例扣减负责人薪酬。拖欠工资比例=企业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累计拖欠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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