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类解决拖欠问题。对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产生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应当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应当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清欠计划,并按计划完成清欠工作。
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盘活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有计划地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在理顺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解决工资拖欠。
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关闭破产或者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措施筹集资金,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同时解决工资拖欠。
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拖欠的企业,特别是“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应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者借款等方式统筹解决。
对企业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办。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拟转让的空余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加快企业土地资产变现,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手段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并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相关部门要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建立健全保障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遏制新的工资拖欠
(七)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入手,做到同工同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八)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要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按《通知》规定办理,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人数、企业财务状况、偿还工资计划以及解决措施等情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