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8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委各委、办、厅、局: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日
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精神,切实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建立有效预防机制,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扎实地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三)目标任务。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三、大力推进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四)认定拖欠范围。拖欠工资是企业应发而未发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应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者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其差额部分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职工在放假或者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