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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1日)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粤税联发[1995]006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产格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具体方案参照原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税务局粤劳薪[1992]69号文的规定执行,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4]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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