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省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18号)
广州、各地级市: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对供货企业为出口企业开具的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此类出口货物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出口货物的退税时,仍必须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税票与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进行对碰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