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充实地级市退税机关的管理人员。“免、抵、退”税办法操作比较复杂,加大了退税管理的难度,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对税务干部的要求较高,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要进一步选调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专门从事“免、抵、退”税的管理工作,决不允许出现由于税务干部不适应工作而影响“免、抵、退”税办法推行的情况。
2.积极探索县(市)局退税管理岗位(或机构)的设置,尽可能配备与退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年退税额(包括外贸企业退税额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县(市)国税局,有条件的应尽快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专职岗位,并积极研究设置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年退税额1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年退税额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具体承担县(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三级管理模式下的复审或二级管理模式下的初审、复审和其他企业退税业务的初审工作。其他有退税业务的县(市)国税局也应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设置专门的退税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在基层征收管理分局设置“免、抵、退”税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在三级管理模式和二级管理模式下需承担“免、抵、退”税业务初审工作的基层征收管理分局,凡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2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岗位。其中:50户以上或“免、抵、退”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20-50户之间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5000万元之间的,必须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如管理生产型出口企业在20户以下或“免、抵、退”税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不专门设立“免、抵、退”税管理岗位,由征收管理人员兼管“免、抵、退”税业务。
(二)明确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环节的职责,分工负责,强化责任。各市要按照总局《操作规程》和省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细则,对管理“免、抵、退”税企业征、退税每个环节的职责、分工进行细化,特别要强调县(市)国税局和基层征收管理分局管理“免、抵、退”税业务的兼职人员,不得由管理同一“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人员担任,建立起征、退税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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